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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规则管理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NRC(核管会)与业界评估发现,核电厂跳机或降功率事件绝大多数与设备维修作业直接相关。因此于1991年7月公布了核电厂维修有效性检测要求,即维修规则(以下简称MR)。要求核电厂要有一套机制来检测设备维修的有效性。同时发布了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监测导则,对各电厂进行具体指导。

        过去20多年美国核电厂的业绩保持的世界领先水平,维修规则的应用起到很大的作用。而系统工程师管理平台中的MR管理,就是参考AP1000机组维修规则导则,对标美国核电站MR管理及在软件平台中的应用情况,研发的适用于我国电站MR管理的软件平台;

    维修规则述语及重要定义:

        SSCs(Structures、System、Components)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维修规则主要管理安全相关及部分重要的非安全相关的SSCs;

        维修规则功能(Maintenance Rule Functions)——指导致SSC进入维修规则范围的功能。

        MRFF(Maintenance Rule Function Failure)——维修规则范围内SSCs无法执行预期功能,功能失效。

        MPFF(Maintenance Preventable Functional Failure)——维修可预防的功能失效。

        RMPFF(Repetitive MPFF)——重复的维修可预防的功能失效。指在过去的36个月内由于相同的原因在同类设备上再次发生的功能失效。再次发生的失效并不一定是相同功能失效的重复。

        (a)(1)状态——处于(a)(1)状态的SSC超出性能指标限值或其性能呈降级趋势且极有可能超出性能指标限值,即其状态是不可接受的,置为(a)(1)状态的目的是为性能不可接受的SSCs开发(a)(1)行动计划和设定(a)(1)行动计划(监测)目标。

        (a)(2)状态——处于(a)(2)状态的SSC,根据所建立的性能指标要求,其状态是可接受的,即通过实施恰当的预防性维修能有效地控制该SSC,且其能执行预定功能。

        (A)(3)定期评估 ——至少每一个燃料周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完成对性能目标监测及预防性维修工作成效的一次整体评估,评价主要参考实际运转绩效及业界经验,必要时调整维修项目及周期,避免因维修过度或太少而使设备可用率与可靠性无法达成最佳匹配。

        (A)(4)评估 ——在执行维修作业之前(包含但不限于定期试验,维修后试验,纠正性和预防性维修工作),对于风险评估为安全重要的系统或设备时评估及管理因执行该维修作业时增加的风险。

        RAW(Risk Achievement Worth) ——风险增加值指假设SSC对于各种失效状态都失效,而产生的风险增加量。如SSC的RAW如果超过了两倍的CDF,也就是超过了2,则认为是风险得要的SSC;

        HSS(High Safety Significant)——高安全重要,对风险贡献比较大的SSC。

        LSS(Low Safety Significant)——低安全重要,指假设SSC对于各种失效状态都具有很好的可靠性;

        性能准则——用于确定MR范围内SSCs的性能是否令人满意而制定的标准;

        性能检测——持续或间断的试验、检查、测量或对物理特性及性能进行趋势分析,以确定目前或者将来的设备性能和潜在失效。监测通常是在非侵入的基础上执行的。

        可靠性——是对SSC将来不出现功能故障这种期望的一种衡量。上述MPFF,MRFF均属于可靠性指标;

        可用率——SCC能够执行既定功能的时间占总的要求其执行设计功能时间的比例。它与不可用率的和为100%;

        性能指标(Performance Criteria,PC)——评估SSC性能的标准或依据。性能指标为判定性能/目标是否满足设定需求提供依据。性能指标有四层:电站、系统、序列和设备;有三类:可靠性、可用性、状态监测类。

    维修规则法规管理要求:

      维修法规要求包括(a)和(b)两部分内容。

      其中(a)条款要求包括如下4项:

          (1)、(a)(1)条款:监测SSC的性能和状态满足所设立的目标,以保证能完成其预定功能;如SSC不能满足所设立的目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直到其恢复正常的性能准则;

          (2)、(a)(2)条款:当已经证明一项SSC的性能或状态通过适当的预防性维修已被有效的控制,该SSC能完成其预定的功能,则不再要求执行(a)(1)项规定的检测,只需要按维修计划,继续执行一般性的监测即可;

          (3)、(a)(3)条款:至少每一个燃料周期(最长不可超过24个月)需要对性能和状态监测活动及其相关目标和预防性维修活动进行评价一次,评价时需要尽可能考虑行业范围内的运行经验,必要时调整维修项目和周期,避免因维修过度或太少而使设备可用率与可靠性无法达成最佳匹配;

          (4)、在执行维修作业之前(包含但不限于定期试验,维修后试验,纠正性和预防性维修工作),对于风险评估为安全重要的系统或设备时评估及管理因执行该维修作业时增加的风险。

        维修规则(b)条款规定了维修规则适用的SSC范围,发生设计基准事故期间或者之后,用来确保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性,且有能力停堆并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包括在事故时及事故后需要保持其功能的安全相关的SSC,以及依赖其减轻事故或可瞬态后果的,或者用于核电厂应急运行规程的,或者其故障可能妨碍安全相关SSC执行其安全相关功能的,或者其故障可能导致非计划停堆或安全相关系统动作的非安全相关的SSC。

    维修规则管理角色及职责

        系统技术处处长(Engineering Systems Manager)——负责电站整个MR

    工作的实施,包括对MR大纲进行监测和维护、为MR范围内的系统分配系统工程师及批准任何各MR系统设备清单的变更;

        MR总协调人——由系统技术处处长指定,负责每天审查所有与MR有关的状态报告,与各部门MR接口工程师沟通协调有关的变更,报告及MR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MR专家组(MREP )——负责审查相关文件,包括性能准则,纠正行动及目标,MR范围的变更等;为MR的相关的决策提供支持,包括最终风险重要性功能清单的确定;

        电站系统工程师—全面负责维护责任范围内MR功能、MR设备及其性能指标的设置,MR性能准则的制定,(a)(1)系统纠正行动计划和目标的制定执行跟踪,可靠性事件状态报告处理,系统设备状态检测和趋势分析,当系统转为(a)(1)或超过性能准则时评估可靠性和可用性的平衡,

    维修规则管理平台核心业务流程:

        维修规则在美国核电站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美国核电一系列的技术文件中都涉及到维修规则的相关内容,内容包括对应的管理要求,分级导则,在D-RAP大纲中更是提供了MR范围内设备和风险重要性功能及设备清单,为国内核电MR管理的实施提供了较好的基础;通过应用MR管理机组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对降低维修活动风险,优化大修项目清单,提高在线维修项目的比例,缩短大修工期等,起到积极帮助作用,从而达到改善机组运行绩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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